晨报讯(记者 岳巍)没到上班时间,同事在单位里被殴,是该上去拦截,还是睁眼看着?
某饭店更夫田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饭店服务员被人追打后,他上去拦截,结果被追打者刺伤腹部,抢救24天后,因伤势过重死亡。
行凶者被判了刑,可饭店认为,田某的行为纯属因与服务员私交甚好,超出其更夫的工作职责。
田某真的是“管闲事”?最终,劳动部门和法院确认田某的行为是因工伤亡。
2008年2月25日晚11时,沈阳市铁西区某饭店一包房顾客与服务员李某发生口角,5名顾客追打李某到一楼大厅。
田某是这家饭店的更夫,正当班的他在楼梯口看到了顾客追打李某后,追上去拦截。就在拦截过程中,田某被其中一名顾客赵某刺伤腹部,在医院抢救24天后,因为伤势过重死亡。
2008年1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田某所在工作单位却认为田某的行为与酒店无关,这让田某家人无法接受。
田某女儿认为父亲是在当班时间被伤害致死的,应认定为因工死亡,所以她为父亲申请了因工死亡认定。
田某女儿说:“酒店在抢救时付了4万余元医药费后就不准备再拿钱了,后经她们多次恳求,派出所又出面协调,酒店才又陆续拿了8000元,之后再也不肯付医药费了。酒店当时的态度就是,父亲受伤与酒店无关,酒店已经仁至义尽了。”
2008年8月8日,铁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田某为因工死亡。
酒店不同意劳动部门的认定,理由是,田某的工作时间是在饭店闭店期间。而事发当晚正是饭店营业时间,不属田某工作时间。田某出面拦截追打饭店服务员的顾客,纯属其与服务员私交甚好的个人行为,超出其更夫的工作职责,田某的工作职责应是做好饭店巡视和饭店物品保管工作,所以劳动部门不该认定田某为因工死亡。
2008年12月10日,酒店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驳回劳动部门的认定。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作为饭店的更夫,从晚间接班开始即为其工作时间,做好饭店巡视是其工作职责之一,事发当晚正值田某当班,其出面拦截追打饭店服务员的顾客,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铁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今年4月,酒店不服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驳回了酒店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