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双手捧着一叠叠赔偿款,感慨万端:“如果不是法官如此尽心尽力化解的话,因自己提供假信息,这笔赔偿款也就很难获得。 ”
42岁的李国华是上海金山区亭新乡的村民。 2003年元月1日,他得知奉贤县一家劳务输出公司正在招聘劳务人员,欲前往登记,但因当时身份证丢失了,就向同村好友张书平借了一个,心想都是乡里乡亲的,没事。
李国华拿着张书平的身份证来到劳务输出公司登记。工作人员未仔细核对身份证照片,就让李国华签约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工合同书,并将他派遣至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工作。
2003年9月5日晚20时许,李国华站在三只连叠的产品周转箱上,欲将吊车上的吊钩搭在周转箱上运走时,突然身子稍微一偏,人就重重地摔倒在地上,结果造成右股骨颈骨折。
“假如进厂后及时更改姓名或在事发后向厂方说明情况的话,就不会产生这一系列的麻烦。 ”李国华在发生了几次诉讼之后很后悔。
李国华受伤后,厂方当即将他送往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但他总以为名字只是个代号,对自身没啥影响,因此从进厂开始,他一直以“张书平”自称,从未想到要更改过来。事故发生后,他依旧以“张书平”的身份住院治疗。
在他的伤势基本稳定后,被蒙在鼓里的劳务输出公司对“张书平”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书平”因工伤残程度评为九级。
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李国华虽能行走,但因体内的钢针未取出来,身体还是很虚弱,无法使劲。自知不能再到该厂干重体力活的他便提出了辞职。2004年12月31日,他与厂方及劳务输出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伤处理意见书。三方约定,由厂方一次性支付给“张书平”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万多元;同时终止“张书平”与厂方的劳务工作关系;体内的钢针提取手术费用,根据医院的医疗费单据给予报销,并再一次性补助2000元,时间限制在2005年6月,超过时间,一切费用由“张书平”自负。
按理,李国华拿到这笔补助金后,工伤一事也就得到了一次性解决。谁料,当李国华到医院取出钢针后被告知,由于右腿伤处的肌肉萎缩,导致左右腿长度有差异,致使他行走时一拐一拐的,成了瘸子。李国华提出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请求,经劳动部门再次鉴定,结论是“张书平”因工致残程度为六级。
六级伤残可获20多万元的赔偿款,可自己因工伤变成了残疾人,却只拿了3万多元的补助金,李国华就找劳务公司及厂方交涉,要求按六级伤残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在遭到拒绝后,他遂聘请律师开始了一环又一环的司法程序。
2008年9月20日,李国华以“张书平”的身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输出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款。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以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由,对他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随即,李国华一纸诉状将这家劳务输出公司告到了法院。
在反反复复的交涉中,劳务输出公司有人发现,张书平身份证上的照片,方脸胖乎乎的,而其本人却是长脸尖瘦,身份不符。李国华冒用“张书平”姓名一事由此被发现。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理直气壮地提出,原告不是张书平本人。
法院经庭审查明,本案系他人冒用“张书平”姓名而提起的诉讼,因此原告“张书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书平”的起诉。
“自己遭遇了工伤是事实,只是当初借用了他人的身份证,难道就讨不回这笔赔偿款? ”深感委屈的李国华不死心,就以自己的身份证再次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输出公司支付赔偿款,最后还是因申诉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
李国华在拿到这份仲裁决定书后当天就向法院起诉,又一次状告了这家劳务输出公司。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了厂方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李国华的代理人称,原告李国华是实际工伤发生人,只是借用了他人身份证,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所有材料的签名都是由李国华本人所签的。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关系。案外人“张书平”发生的工伤事故,早已达成意见书予以解决,不存在任何争议。假如原告确实发生了工伤,应出具相关的认定书及鉴定书。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从客观事实反映,原告确实是实际工伤发生人,但从法律事实反映,由于原告李国华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导致所提供的有关工伤证据均系“案外人”。
面对此案,主审法官只好一次次对被告方做说服工作,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劝说原告方对其因提供假信息承担相应的后果。经法官反复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协议: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李国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9万元;原告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与两被告无关;原、被告双方自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即终止劳动关系;双方无其他争议。
此案调解结案后,主审法官说,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类似借用他人身份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民工,村民们相互借用身份证更为普遍,在审理电信欠款、债务偿还、交通事故案件中均有发现。法官提醒,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一定要使用真实的个人信息,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不得不由个人承担。 (本文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