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于2000年8月被广德县环卫处聘用,负责广德县桃州镇某小区的垃圾清扫,并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工资从垃圾处理费中支付。该小区实行物业公司管理后,由公司代为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2008年9月1日,因县城区环卫二级网点移交,原告的用人单位变更为广德县桃州镇人民政府,原告只负责垃圾清扫,垃圾处理费另有专人收取。2008年10月21日10时许,原告乘坐摩托车前往上述小区物业公司催收其拖欠的2008年7-8月份垃圾处理费(包括工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9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广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5月,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原告不属工伤。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2009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