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文是个老实本分的人,从自家的耕地被征用修路后,他就到省城银川某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山陵园打工,主要负责陵园园区的清洁和拉土下葬。这份工作辛苦、工资低不说,公司还不给办社保。过了一年多,陵园的规模逐步扩大,而人手却越来越少,公司负责人就找老李,提出和他签订一份承包协议,将陵园的清洁和拉土下葬工作承包给他。虽然名为承包,但老李干的活还和以前一样,只不过以前是按月领工资,现在改成按年领取“承包费”。老李不知道公司这么绕来绕去想干嘛,不过自己也没受什么损失,他也就签了协议。
由于老李住在陵园里,一天下午,妻子带了做好的饭菜过来看他,两人把屋子收拾好之后,老李骑着摩托车和妻子一起回家看孩子。他们骑车刚出陵园路口上了公路,一辆高速驶过的大货车冲过来将老李和妻子撞飞。妻子当场死亡,老李虽保住一条命但也落下了残疾。老李不仅没法继续工作挣钱养家了,自己治疗还需要一大笔费用,可三个孩子中两个还在上学,大女儿为了照顾父亲也辞去了工作,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困境。老李也曾找公司给自己救救急,可公司根本不愿意管他。虽然不是在陵园里出的事,但自己尽职尽责地工作了两年多,公司就一点都不管吗?老李的大女儿想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但老李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劳动局不受理。老李听广播里说到宁夏银川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就来到这里求助。
工作站的黄艳律师了解老李受伤的情况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为他办理了援助手续。律师首先提起了仲裁,以确认老李与某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时,律师发现老李手里的证据只有公司当初给他办理的银行工资存折和一份承包协议书。律师来到陵园,找到了保安小陈,他能证明老李在陵园里工作了有两年多。律师又找到了和老李一起工作过、但后来辞职的朱老三做了谈话笔录。仲裁庭审中,公司的代理律师对李建文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前有没有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有没有给他发过工资等关键问题都说不清楚,援助律师则提供了李建文的工资存折、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他在与公司签订协议之前就在陵园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后,虽然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但这只是公司内部转换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李建文履行内部承包协议的过程仍然是他作为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他所取得的“承包费”也只是按照他的劳动量应得的劳动报酬。种种特征都表明双方之间完全符合原劳动部有关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由于律师准备非常充分,仲裁委很快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老李拿到生效裁决后也认定了工伤,目前正在索赔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想出了种种办法,其中一种就是以内部承包之名掩盖劳动关系之实,目的就是逃避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但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用人单位搞内部承包的,并不能改变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