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而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基金是职工工伤病有所养的重要物质保障,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费用的前提是工伤认定。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职工在哪些情况下造成的伤害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近年来,关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职工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是否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治疗费用发生了一系列的劳动行政纠纷。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工伤的探讨不仅对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也从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的行为模式具有指导意义,进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后,为何在越来越多的工伤行政纠纷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却成为了争议的焦点问题呢?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四、十五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而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而此条例制定、发布时所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是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并且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分离出来,由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调整,基于这种调整,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随之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公布在先,不可能预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废止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以及废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纳入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规定,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式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明确范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职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往往成为这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
基于此,笔者尝试通过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法理学理论以及立法意图等角度,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作有益的探讨,并希望对于解决此类型的工伤行政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