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乐平说,长期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主体不明、监管职能不确定,导致职业危害预防监管工作严重缺位,职业病劳动者往往找不到负责的监管机构。本次修法在监管体制上作了重大突破,理顺了中央到地方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体制。
黄乐平表示,本次修法在职业病诊断程序、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确定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很大改善。但法律的修改能否遏制我国当前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他说,一方面,修法的最终文本比原来修法设计的初衷——即只解决职业病诊断问题——向前走得更远,这是巨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修法的力度还无法完全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存在不足与遗憾。
比如,劳动者权利主体地位还未得到足够保障,对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管力度还有待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还不够严厉等,使得现实中职业病劳动者维权程序仍然过于繁琐。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固然重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以及国家加大对防治领域的投入更是重中之重。”黄乐平说。(胡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