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作出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