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值完夜班回家,无证驾驶未经年检轻便摩托车的公司保安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这名受伤职工向区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保局以该职工无证驾驶为由,作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该职工诉诸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请。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徐某由某劳动服务公司输送到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06年3月2日起,徐某按照保安公司的要求连续加夜班一个月。3月6日凌晨,徐某值完夜班回家途中,驾驶未经年检的轻便摩托车回家,在途中因劳累撞在铺设在路上的木板,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倒地受伤。
2007年初,劳动服务公司向区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后区劳保局经过调查,发现徐某虽曾取得过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但其在事发时,已经超过一年多没有审证了,根据规定,该驾驶证已不在有效期,徐某应属于无证驾驶,遂对徐某作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徐某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区劳保局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徐某仍然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区劳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徐某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徐某仍不服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属于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