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9月23日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看来,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起诉到法院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办法》在文字表述上是有差异的。
为此,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5月18日颁布《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就上述法律规章的理解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你弟弟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只能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