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报料:入夏以来,江门地区间断性地出现罕见的高温天气,而户外工作者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工作,中暑的危险性越来越高。工人中暑后,企业以中暑不属于工伤为由,往往只是将工人送院了事,或进行一下慰问,而很少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黄国金跑腿:昨日,读者谭小姐致电称,她在江门市区某工地上班的丈夫于上月月底在工地工作期间,突然中暑倒地,随后因昏迷不醒而被紧急送医院抢救,用去了近1000元的医疗费用。
事后,工地的负责人称已经将谭小姐老公送到医院,通知谭小姐到医院照顾,已经尽到了相关的义务,并拒绝为谭小姐的老公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出现高温天气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江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科谭科长指出,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将中暑定性为工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中暑是属于职业病的一种,而根据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患有职业病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中暑也应该属于工伤。
谭科长指出,中暑职工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若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