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认为,她受到暴力伤害的起因是事发前一天的工作引起的,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从查明的事实看,李女士确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但该暴力伤害与李女士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李女士与卫某及其男友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就不存在卫某的男友因不服从李女士的工作管理而对其施加伤害的主观故意。李女士之所以被砍伤,起因是李女士与卫某之间的矛盾和争执打闹,两人的争执打闹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由此可以认定,李女士受到伤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