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是为期一个月,超过了期限,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间的,如果是因外界客观因素导致超时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