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的党委书记。今年九月,我因工作事宜与副总经理意见相左,9月25日,我突然收到公司发出的通知,原来公司已于9月20日以“女职工50岁退休” 理由,为我强制办理了退休手续,而我事先竟不知情。为此我与公司产生了纠纷,在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于2003年11月3日,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谁知2003年11月10日我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书中说,因为我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因而双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本会受理的范围,本会决定不予受理”。这让我没了方向,我该怎么办?难道这真的不属于劳动纠纷?
李琼读者:
你与公司关于退休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是错误的,你应当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与公司的纠纷是你现在是否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应该退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也就是说退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五条对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的界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你与公司的纠纷是你和公司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现在是否应该终止这个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因而这种纠纷也是你和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