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笔者认为在劳动仲裁中运用“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有些不妥。所谓不告不理,大意是说只有职工申诉的案件才可以立案受理,否则不能受理;在诉讼中,只有职工提及的诉请才可以审理,否则不能审理。对前者笔者不想展开来说,对后者倒想说一说。有这么两个案例能说明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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