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起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吴某在工作中左手被机器轧断,经认定为工伤,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职工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单位一方承担,可单位一直不愿给予赔偿。吴某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吴某委托了一名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为其代理,代为辩护、参加并接受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诉人要求被诉人给予一次性赔偿,可是,代理人在辩护中却没有提及申诉人的断手需要安装假手的费用。其实仲裁庭是知道的,工伤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安装假肢并承担日常维修、更换的费用。但是,申诉人不诉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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