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请求应当进行审理。审判实践一直也是这样做的。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会在判决主文中专列一项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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