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主体包括:①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②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④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⑤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前置程序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个别案件一裁终局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前,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自该法生效后,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对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是按照仲裁请求的数额还是裁决认定的数额存在着不同认识,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均按照仲裁请求的数额确定。
二、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最早确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程序的规章是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随后在1995年生效的《劳动法》中又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地位,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但实际发生纠纷时,很少有劳动者会选择这种方式讨薪,原因有三:一是劳动者确实不知道法律还赋予了这种方式追讨工资;二是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设立该机构,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适用该程序;三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都是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等于自己裁判自己,劳动者觉得可信度低。
但不管怎样,一旦双方选择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纠纷,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劳动争议案件(包括拖欠工资案件)不是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二,如果双方因拖欠工资发生了纠纷,后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直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情况包括三种:
第一,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除外。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则劳动者可以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