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拿“临时工”当“挡箭牌”的做法口诛笔伐,认为这是相关部门在推卸责任、找替罪羊、说假话。笔者以为,有些单位宣称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是“临时工”,推卸责任不假,但未必是在说假话。因为无论是在编人员还是受雇人员,代表单位工作,只要犯下过错或引起公众不满的不检点行为,部门或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是推脱不了的。可怕的是,“临时工”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么流行,并成为保护“正规军”的“挡箭牌”,背后是利益的驱动,是人们所说的“既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的心理在作怪,或者说受“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不良社会风气影响。
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后,就没有了“临时工”这个法律称谓,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用工或聘用工作人员,都要订立合同。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出现“临时用工”的用语,但也是指短期用工或季节工,同样也要订立合同。可为什么计划经济时期流行的“临时工”用语,现在又风行起来?原因很简单,是可以按约定俗成的习惯,让用人单位应担负的法律责任成为镜中花,从而获取利益。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雇用了大量的“临时工”,这些职工的工资比在编制的正式人员工资低得多,而他们必须在工作上“冲锋在前,享受在后”,也正是由于要“冲锋在前”,最容易出问题的也是这些所谓的“临时工”,处理他们也极为方便。试问,那么多单位拿“临时工”作为挡箭牌,是这些单位的编制不合理?还是“正规军”工作效率低下,必须要靠“临时工”来养活?倒是真的需要相关部门认真查一查。
“临时工”死灰复燃这种趋势,反映出的是唯利是图又不愿承担责任的道德观念倾向。行政事业单位拿“临时工”作为获取利益和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是因其改革滞后,又不太习惯法制,远比不上企业的改革,聪明的企业早就舍弃“临时工”的用语,取而代之的是劳务工,原因是,使用劳务工可以得到和用“临时工”一样的效果,可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福利,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又能显示“正规军”的经济高效。而滥用劳务工制度在劳动行政部门默许下合法化了,可以设想,在利益和不负责任的驱动下,不那么合法的“临时工”这个“挡箭牌”,在行政事业单位也会变成合法的“劳务工”这个品牌了。
法律并非万能,任何单位没有承担责任的道德自觉,为了既得利益又能推卸责任,总会找到一块既能规避法律又能遮羞的“挡箭牌”。(金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