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依照劳动法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和审理案件,类似的案例、同样的仲裁请求,北京与郑州的审理结果差别咋就那么大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期,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既然法律规定的是工资,按照最高法对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争议发生之日,为“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由此看来,郑州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审理刘师傅主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在计算劳动争议时效上出现了错误。劳动仲裁机构不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就罢了,基层法院不听最高法院的话就让人奇怪了。
其实,也不奇怪。多年来,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常出现违规用工现象,而有些地方政府站在发展经济为企业保驾护航的角度,加之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有更多的人脉,在劳动执法上,对法律的理解,更喜欢倾向用人单位一方。而法院不少法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并不太熟悉。在劳动仲裁时效还是两个月的年代,笔者就见识过这样一件案例:老板连续六七个月每月拖欠工人的工资,但工人申请仲裁时,仲裁都是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计算,向前推两个月的权益给予保护,其他的不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劳动仲裁机构将申请仲裁时效解读为权益保护时效,其实是在暗地里放纵用人单位连续侵害劳动者权益。
法律不是政策,政策可以讲原则性和灵活性,法律是最低标准的行为规范,不能像弹簧一样。如果劳动法律执法像弹簧一样,人们的行为规范也就没有了底线标准。看来强化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人员的培训,避免屁股总坐在强势一方去理解法律法规,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