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聚和公司通过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得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 文凭的叶伟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2002年2月29日,聚和通知叶伟自200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嗣后叶伟领取聚和公司支付的2000年2月份的工资1000元。2000年3月8日叶伟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该委裁决:聚和公司应支付叶伟2月份工资1000元。聚和公司不服。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叶伟持伪造的文凭致使聚和公司与其订立聘用合同。叶伟称聚和公司明知其无文凭而聘用其,缺乏事实依据。
虽然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叶伟在聚和公司作为销售经理,已经付出了劳动。聚和公司任意调整叶伟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聚和公司已支付叶伟2000年2月份工资1000元。叶伟要求获得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及替代工资的请求。
后经过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叶伟在人才交流活动中,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欺骗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叶伟与聚和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持假文凭冒称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新类型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个人在互相选择时,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待遇等条件。个人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聚和公司在专业人才交流市场招聘销售专业人员,其中对学历的要求是大专以上。叶伟在自己所写的简历上写明其学历是大学。聚和公司有理由相信叶伟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因此选聘叶伟为销售部经理。叶伟认为聚和公司在与其面谈时已知道其不符合应聘条件,对这一说法叶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