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半年,今年七月离开公司,辞职时没有发给我工资。我们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向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要回我的工资吗?还有一点,这家单位每个月的工资都是压后一个月,这是不是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应该以什么方式解决这样的问题?
您好,您所提出的问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您在来信中提到您在您所在的单位工作了,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我们认为你们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200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2 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
3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们认为你与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支付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