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制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通过劳动合同形式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合同制。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不通过劳动合同调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但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等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否适用劳动合同制?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调整?如果发生纠纷依照什么规定解决?这一问题应引起劳动合同立法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关注。
我认为,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源于我国严重分割的用人体制和管理体制。按现行的体制,劳动者之间严格的身份界限,不同身份的劳动者由不同的政府部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分别由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即干部进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即工人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反映到市场上,形成了以智能型、管理型专业人才为主的“人才市场”和以技能型、体能型劳动力为主的“劳动力市场”两个市场并存的格局。而这两个市场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体制模式和政策,自成体系,相互独立,共同发展。
非企业化事业组织的用人体制急需规范,应纳入《劳动法》范畴实行劳动合同制
我在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从事信访工作和政策研究工作数十年,对人事、劳动的政策的演变和发展,以及执行中的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接触比较多,从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大局考虑,对事业组织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提出以下建议和设想:
1、打破现行严重分割的用人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体制。首先,两个市场长期并存、共同发展,有悖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要求,要统一市场,必须先统一用人管理体制。其次,国家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要进行平等的保护。现行的用人管理体制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如事业组织职工和企业的劳动者按不同的标准享受不同的养老待遇,而且养老金标准差距逐步扩大,形成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势必影响科研机构转制的进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再次,事业组织失业保险管理也需要在工作上进行统一。实践中,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归人事部门管理,多数地区这项工作由人才交流中心具体操作,即职工失业后档案关系由其原所在单位转移到经办这项业务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审查后由该机构负责发放员工失业期间的各项待遇和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相应服务,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却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这样就形成档案关系和保险管理分离。要妥善解决这一矛盾和问题,必须促进人事和劳动制度并轨,实行统一的规范管理。实行并轨可以通过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实现,即将非企业化事业组织的所有人员纳入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使劳动合同适用其所有人员。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性事业组织中劳动者应适用劳动合同制。我国正在大规模地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的步伐,改革从科研型事业组织开始。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国家将对科研机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绝大部分技术开发类机构和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农业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大型科研机构转制稳步进行,继1999年242家大型科研机构实行向企业化转制后,2000年又有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科院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且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已经完成。其中5个部局所属的85家科研机构,大部分转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中科院所属13家技术开发研究所也全部转为科技企业。按照“转为企业,进入企业的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的要求,转入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
3、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等事业组织的劳动者应适用劳动合同制。从前年开始,高等院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已全面展开。今后我国高等学校将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和会员聘用合同制。国家人事部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员工试行聘用合同制规定的文件。这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属于用人协议,即用人单位与所用人员就双方在工作岗位、生产(工作)期间各自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或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资报酬、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应再人为的划分人的身份界限,每个公民都应当是平等的劳动者。因此,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的人员也可纳入劳动合同管理的范畴。
4、相关立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实施,为扩大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条件,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目前,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有所突破,大部分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已进行了失业保险登记,一部分事业单位已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陆续推开的医疗保险改革已覆盖事业单位的职工;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已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试点。这些立法和改革的实践突破了原有社会保险制度只在企业实行的规定和做法。事业单位的职工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员,社会保险制度能适用于企事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制同样可以适用。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