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都是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完善、不规范造成的,其结果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具体表现:
一是绝大多数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招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单位(企业法人)法律意识淡薄,招工时的随意性、机动性赋予其很大空间,为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以便随时辞退劳动者。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所以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劳动者主观随意性很强,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不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即使劳动者知道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害怕老板“炒”自己的“鱿鱼”,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受害的往往是劳动者。
三是劳动关系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应用上缺乏严密性、不确定性和严肃性。例如,某大酒店老板与受聘服务员口头约定:工作干满两年的免费提供培训,这期间不收培训费;干不到两年的,培训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因为只是口头约定,一位服务员工作一年半后就不干了,酒店老板则从其工资中扣除了培训费,形成争议后各说各的理。像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给仲裁造成难度,不能更好地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化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关系使之依法行为,促进和谐、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