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劳动法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由分支行经营管理负责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和分支行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生效。
②商业银行分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鉴证劳动合同,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鼓励并提倡分支行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可以监督和促进商业银行分支行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③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遵循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促使和保障商业银行分支行整个工作过程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④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经过提议、协商、签订等程序变更劳动合同,以满足商业银行分支行经营管理环境和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工作需要出现某种情况的变化。此外劳动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劳动改革方案颁布出台、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和条件已经发生或变化,商业银行分支行也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应的劳动合同变更。
⑤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分支行机构撤销和降格及其它重大调整,可以以自己名义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分支行实质亏损,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通过开除、除名、辞退等方式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系统内调出,调出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再由调入分支行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⑥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或按约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