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不但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人身。奴隶没有任何自由,被认为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可以对奴隶任意买卖、打骂和处死。在这种条件下,奴隶主厌恶劳动,劳动时消极怠工,便是很自然的事。他们甚至还经常带着某种“真正的快感”破坏工具,以表示自己与工具的区别。奴隶主为了从奴隶身上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生产物,便用各种极其残酷野蛮的手段来驱使奴隶劳动。
在封建制度下,农奴的地位比起奴隶来虽然有了某种改善,但他们对封建主仍处于奴隶的地位,并且被束缚在土地上。农奴在份地上给自己劳动,是有一定的积极性的,而对于在地主自营地上给地主干活,则丝毫不感兴趣。在这种情况下,封建主便采取鞭苔、关押以及其他各种酷刑来迫使农奴给他们劳动。
因此,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劳动组织,是靠棍棒的纪律来维持的。
与以前的剥削制度不同,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剥削雇佣劳动的基础上的。工人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并不隶属于哪一个资本家。但是,由于他们被剥夺了生产资料,除了自己的双手而外一无所有,因此为了生活,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并遭受资本家的驱使和残酷剥削。工人所得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一般说来,它只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即只够维持工人及其家属最低的生活水平,在很多情况下,并且远远不够维持生活。工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这种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必须不断地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即使不出卖给资本家张三,也要出卖给资本家李-四,一句话,即出卖给整个资产阶级。不然,自己和一家老小便要挨饿、受冻。工人的这种经济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干活时不得不遵守资本家的种种规定,不然便会立即受到资本家的处分,如扣工资、罚款、解雇等。正如马*思所指出的,“在以前用鞭子驱策奴隶的地方,现在有监工人员的处罚簿作为代替。一切处罚,当然都还原为处罚金和扣工资的形式。”(马*思:《资本论》第1卷,人*出版社1963年版,第455页。)
因此,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组织,是“靠饥饿纪律”来维持的。
可见,在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中,劳动纪律乃是剥削阶级强迫劳动者为其生产财富的一种手段。它和劳动者的利益是矛盾的,对劳动者来说,它是一种异己的力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因此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在这里,劳动者是生产过程的主人,他们不再为剥削者当牛做马,而是为自己,为自己的阶级,为自己的国家进行劳动。与此相适应,劳动纪律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体现着工人和集体农民的共同利益,它再也不是来自外部的一种强制力量,而是劳动者为了把集体生产搞好而自觉建立的。正因为是劳动者自己建立,所以这种劳动纪律便自然地为劳动者所乐于遵守和认真执行。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是人类历史上最新型的劳动纪律。
这里必须强调一个问题,即不是人们一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一下子就有了坚定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信念,具有了自发增强的社会主义觉悟。尤其是社会主义不是在全世界普遍取得胜利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需要伴随实现全世界普遍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要使从旧社会过来的人们的觉悟始终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要使被打倒阶级的人们发自内心地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要使每一个人都不受强大的国际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渗透与影响,需要不断强化对工人、农民的主人翁*育。
正由于此,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仍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进行教育,直至给予相应处罚,如果允许不遵守,任意违反,就等于没有任何纪律,结果就必然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不断地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