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毋须多言,但我国集体合同的实施状况却令人忧虑。一方面,近年来集体合同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另一方面,大量的集体合同又流于形式。许多企业虽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并未真正形成集体协商机制。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均认为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毫无作用,一个突出的表现是集体交涉至今未在解决大量存在的群体争议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工会的定位不恰当,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离不开工会,因为集体劳动关系直接发生在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工会直接享有集体合同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现实中我国工会却远未发挥其在集体合同中应有的作用,不言而喻,这主要是在传统体制下负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其承担的任务,例如评选劳动模范、组织福利分配、参加企业管理甚至于维护社会安治等。这些旁枝末节免不了会干扰甚至取代工会在协商谈判和订立集体合同方面的工作。
另外,根据我国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对职工和上级工会付道义和政策上的责任,根据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的处理。2换言之,如果违反集体合同,我国工会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承担“道义责任”。由于缺乏强制性的、物化形式的责任约束,工会对集体合同的落实和效果自然不会关心,因而我国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现状也就在所难免了。
正因为如此,配合角色的重新定位,我国工会应该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上来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避免集体合同的形式化,将劳动法通过集体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意图贯彻到实处。因应现实的需要,新《工会法》增加了在这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为我国工会工作重心的转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可惜,新《工会法》在涉及工会自身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方面仍然是一片空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