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的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有人建议,将集体合同问题并入《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我认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应分别立法,不能将二者混在一部基本法中规范。
其次,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在世界劳动法的发展史上,《集体合同法》作为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内容产生于本世纪初。各国集体合同立法的形式有:在劳动法典中作出专章规定的,如《卢旺达劳工法》(1967年颁布)的第四篇对集体合同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劳工法》(1970年颁布)第五章也对集体合同加以规范。以单行法规的形式立法的,如阿根廷于1969年发布的《集体协议法》等。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从来没有出现过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放在一章中规范,或是将二者混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范的。
再次,不能将以往立法中的特殊情况作为今后立法的依据。我国的《劳动法》中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放入同一章规定,这是基于当时某些原因在立法技术上进行特殊处理的结果。因此,不能以《劳动法》的章节排列作为否定《集体合同法》在我国劳动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的依据,或是以此为根据,又一次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混合规定。自《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实施以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了长足的发展。调整劳动关系的现实已要求有一部《集体合同法》。事实上,早在几年前,《集体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就已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目前,大多数人已就集体合同立法的必要性达成共识。但不能因为承认《集体合同法》的重要性就采取让其搭《劳动合同法》的车的做法,而应当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分别立法。我的观点是:将二者合并立法不可取。否则,不仅从劳动立法体系上讲不通,就是从立法技术上也很难解决因将二者合并立法而产生的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