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罢工是雇员为提高工资报酬、改善工作条件等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停工抗议形式,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双方矛盾冲突的结果,也是一种激烈的斗争方式,罢工恶化可能导致社会动乱,威胁企业的生产发展、政府的产业政策及社会的公共秩序。为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为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权益,从法律上对罢工权予以确认和限制。
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都规定了罢工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工会有权组织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我国分别签署加入了这两个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二个公约的规定在我国已具备了当然的法律约束力。按照这两个公约,一方面我国劳动者有权罢工,罢工权利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国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关于罢工权的具体法律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监督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国际性组织,通过国际劳工大会,批准了一系列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旨在保障和确立劳动者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和常任理事国,不仅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实现这些有关劳工基本权利的各项公约,而且应该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扩大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范围。对于罢工权的立法,国际劳工组织多年来形成了对多项涉及罢工案例的处理案件,认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其第87号《结社自由及保障组织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工人的罢工权利。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批准第87号公约,但从国内外的立法环境及需求分析,已基本具备了对外罢工权的立法环境,这既有利于罢工问题的及时处理,也有利于与国际公约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