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对人的伤害是巨大的,工业生产对人体器官功能的损耗、工业废气对人体健康的掠夺,工业产品对人生个性化的抹杀等等,是否都该有个“埋单”者站出来为这种伤害负责?事实又并非如此,现代社会的人是这种工业化的受害者,同时也是这种工业化的最大受益者,于是,法律规定补偿仅限于工作中突发的事故伤害。如果作一个简单分解,“工伤”并非指工业化伤害,而是工作中事故造成的伤害。
什么是事故?事故是个人或集体在某段时间内,为实现某一目的而采取某种行动时,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违背的情况,迫使这种行为暂时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件。由此看来,工伤就包括如下几个要件:
近年来,因腰椎间盘突出提出工伤申请的案例日益增多,对腰椎间盘突出作出工伤认定后,复议率高达80%,那么,腰椎间盘突出是否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呢?
腰椎间盘突出是病症的一种,是因椎间盘变性,纤维环破裂,髓核突出刺激或压迫神经根、马尾神经所表现的一种综合症,是腰腿疼痛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引起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腰间盘退行性变是基本原因,随年龄增长发病率增加;2,妊娠,3,遗传因素,4,损伤。前三种明显不属于工伤,后一种“损伤”是否属于造成人体伤害的突发事件?
医学上对这种损伤的解释是:损伤属积累伤力,积累伤力是椎间盘变性的主要原因,也是椎间盘突出的诱因。积累伤力中,反复弯腰,扭转动作最易引起椎间盘损伤,故本症与某些职业、工种有密切关系,一次性暴力(高处坠物或重物击中背部)多引起椎骨骨折,甚或压碎椎间盘,但少见单纯腰椎间盘突出者。
通过如上解释我们清楚地发现:腰椎间盘突出症不是突然发生的,是在多次、反复用力过程中,慢慢积累到纤维环无法承受的限度,造成破裂,在破裂处突出的髓核压迫神经引起疼痛,这种疼痛会在不确定的某个时间突然发生,但绝不是突然发生的事故就可马上引起腰椎间盘突出。因为髓核从纤维环的破裂处向外突出,需要一个生长的过程,还不是突然发生的事故就能够胜任得了的“任务”。
腰椎间盘突出引起的疼痛既然会在不确定的某个时间发生,当然就包括工作时间,看起来,好像是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在工作中突然发生,引起工作中断,严重者会引起瘫痪。那么事件是什么?是几天后的医院检查证明,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伤害是什么?是腰椎间盘突出病症引起的疼痛。
可见,腰椎间盘突出症不是工作中的事故,而是积累伤力引起的一种疾病。疾病可能由于工作的原因引起,比如早期劳动中的搬运工人,长期伏案工作造成腰椎压力增大的人员,反复弯腰的工作者等,都可能患腰椎间盘突出。同时生活中的不正确用力,也是引起该疾病的原因。
医学通过椎间盘侧压发现,站立位脊柱负荷如从100%计算,在座位增加到150%,而站立前屈位为210%,坐位前屈位达270%,当站立持重20千克时,腰椎负荷为210千克,弯腰持同一重量,腰段脊柱负荷增加到340千克,说明但凡前屈位活动或负重都可能导致脊柱退变或损伤。如何来判断该损伤从哪一个具体时间点开始?何种原因引起?究竟是在生活中形成还是由工作造成?将是一件困难的事,现有医学技术无法让这种准确判断成为可能。因此,腰椎间盘突出在法定职业病列举中没有被列入。
腰椎间盘突出没被列为法定职业病,又不是工作中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腰椎间盘突出病症可能是工业化造成的伤害,但不是工作中的事故伤害结果。类似腰椎间盘突出的工业化伤害结果还有很多,诸如电脑专职工作者受到辐射伤害、现代工业节奏对人精神的损害等等,这些工业化伤害没有被列入职业病范畴,又不符合事故构成要件,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工业化伤害又确实存在,在这些工业化伤害没有被职业病目录列入的情况下,对工伤中的事故构成要件的认识就显得尤其重要,申请和认定工伤,就要分清工业化伤害或工作中的事故伤害,才能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腰椎间盘突出病症是众多工业化伤害的一种,通过对腰椎间盘突出病症是否属于工伤的举例分析,将腰椎间盘突出病症从工伤中排除,也就是将类似的工业化伤害与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区分开来,以减少诉累,节约社会资源。同时,对工伤事故构成要件的认识,以引起有关工伤的理论思考,从而便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