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知请长假、停薪留职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对此,1995月7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通知职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除名。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