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5日,某县大高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与老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老王在居委会保卫室工作,负责24小时保卫值勤、接听电话、管理日常卫生等工作,月工资700元。因居委会换届,老王的工资于2009年8月被停发,但老王一直在原岗位工作。2010年7月,老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居委会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的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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