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了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法的实施,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仍然存在相当比例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
为了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全国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强了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显著提高。但是实际中仍然存在少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笔者就多次接到劳动者的咨询,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败诉。
针对此种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一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以上五类凭证中,(一)、(三)、(四)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也应积极进行举证。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提供与单位负责人协商的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文件、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