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一家饰品加工厂公开招工,条件是: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在工厂车间做事,由工厂分配生产任务,按合格产品计件付酬。陈某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饰品加工厂的管理很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办的任务就可以下班;劳动报酬按加工达标的产品数量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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