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朋友合伙开办一家金海湾公司。李某既是该公司的股东,又是其法定代表人。2002年3月,上海京庚公司与李某相识,且知道李某在金海湾公司的任职情况,双方开始就合作事宜进行磋商。2002年7月22日,京庚公司书面委派李某为京庚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李某月工资为税后1万元。2003年1月23日,京庚公司通知其北京分公司,授权某理财顾问公司对北京分公司进行撤销清算。随后京庚公司以李某在履行与总公司的承诺中有不清楚的地方为由,决定暂时不发放其任何工资,等清账结果出来后再另行通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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