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由于企业用工混乱,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并具有无限弹性的劳动力供给;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素质较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没有按《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难以履行完毕。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期限一般定为三、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在合同期内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不少合同无法履行完毕,致使劳动合同明存实亡。主要原因:一是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要求“关”“停”“并”“转”;二是由于企业“减人增效”,出现的富余人员,造成下岗、待岗、“内部退养”、隐性失业等;三是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职工下岗、失业;有的职工不辞而别,另谋生计。
3、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经常变更。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内部优化组合产生的转岗;二是企业管理人员个人意志随意调岗。
4、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时有变化。主要原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工资率尚未形成与健全。
5、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变化更大,特别是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保险待遇受到侵害。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不能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福利待遇无钱支付;二是社会保险发展水平滞后;三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政策的意识下降;四是企业重视职工保险福利程度不够。
6、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意识淡薄。一是劳动者执行劳动纪律不力;二是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失去凝聚力,职工纷纷“跳槽”、不辞而别现象发生普遍;三是市场经济不完善带来的负面影响。
7、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备,不健全;有关部门执法不力,检查监督力度不够,致使劳动合同混乱。
8、政府组织的劳动力市场的主渠道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企业用工混乱,劳动合同混乱。
9、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复杂,企业和职工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