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厨师高某与某饭店业主李某相识。李某对高某说:你来我这干吧,我不会亏待你的。高某即到该饭店厨房主灶。4个月过去了,李某分文未付高某工资。在高某向其索要时,双方又为月工资标准发生争执。高某认为他与李某已经形成了雇用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可是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起诉,说他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不是雇用关系,应当先进行仲裁,否则不能向法起诉。请问律师,高某与饭店李某之间为什么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用关系?如何区分这二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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