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认为,依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8月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虽然入职了本公司,但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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