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何伟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在法定的45日内,仲裁部门未能作出裁决结果。2010年5月,何伟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诉求老东家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9000元,支付尚未报销的职务开销3797元,并承担诉讼费。
上了法庭,老东家根本不承认与何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出示了“铁证”———何伟与浙江衢州某新型管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代管合同的委托书。老东家称,他们与衢州管件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该公司派遣何伟到他们这里从事业务工作,基本工资为650元,另加销售提成,平均工资为1500元。大部分时间,他们代衢州管件公司向何伟发放工资。2008年7月26日,何伟自动离职。
何伟当然不能认可,他从来不知道,自己跟浙江衢州管件公司签过合同。法官发现,在这两份打印的合同及委托书上,除在未端下划线处有何伟本人的签名外,其余应填写内容均非何伟所写。
通过进一步调查,法官还查明:何伟的老东家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销售本公司生产的自产产品;在2009年时,该公司因劳动争议被告上过鼓楼区法院,查查“案底”,该公司曾在江东公司人员联系表上盖章确认,其中就有何伟的名字;2007年5月12日,该公司向何伟出具500元质保金收据,并在收款项目中列明“4月从本月工资中扣”。这些事实均能证明何伟就是该公司的员工。
法庭最终识破了这家用人单位的做假伎俩,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该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江东分公司无故解除与何伟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何伟工资632.2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以及职务报销费3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