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对裁决不服,遂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供的证据显示:6人的考勤卡系B公司所有,而工资卡(邮政银行工资发放凭证)系B公司上级(总公司)顺德金×首饰厂(以下称C公司)所有……
因此,6人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相关费用。
顺德区人民法院将B公司和C公司以及X先生列为第三人。庭审时,A公司承认X先生系其员工,但是B公司也承认X先生系其员工,法院则认为“X先生同时与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混同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法区分……”
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诉求;判令B公司支付6人2010年7月至9月的工资,以及因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B公司认为,6人系X先生私人聘请,故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C公司则认为,B公司虽为其分支机构,但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工主体并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故无须为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佛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B公司均承认与X先生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B公司存在混同关系,而6人在X先生的管理指导下提供劳务,故与A公司、B公司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过近一年的折腾,2012年3月13日,王丽丽等6人终于等到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宗被许多劳动者包括法律工作者称为“顺德史上最坑爹的劳动关系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