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工作上的原因,一些企业往往派遣劳动者到另外的企业工作,在工作期间,当发生劳动者工伤时,究竟该由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哪一方来负责呢?
劳动仲裁当事人是指基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以自己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与案件的仲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共同当事人,其中二人以上的申诉人称为共同申诉人,二人以上的被诉人称为共同被诉人。可见,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在确立当事人的原则上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你受工伤是在为机械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因此工伤争议涉及接受单位,你可将机械厂和机械公司列为共同被诉人。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