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认可证》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按第(三)条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资格认可证》。
2.《资格认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定点经营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填写《资格认可证》年检表,连同《资格认可证》一并交当地商业部门会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凡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年检部门先收回《资格认可证》,并报省商业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厅备案。
3.在《资格认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地址变更,须在15天内报告当地商业、劳动保障部门,并转报省商业、劳动保障部门。经营单位名称变更时,应按原程序重新申办《资格认可证》。
4.经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时,注销其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并收回《资格认可证》;
(2) 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安监证、无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 不执行年检年审的。
[详见浙江省商业管理办公室、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资格认可证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8日 浙商业综[1997]460号、浙劳安[199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