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销单位,经查实,其产品予以查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2、被查封的无证产品,由其生产和经销单位委托江苏省技术监督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对符合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出具证明,标明处理品,指定地点降价销售;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销毁。
3、对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处罚后,将名单报省劳动厅,并督促其申领许可证,待查处工作结束,统一上报劳动部。
4、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劳动防护用品列入劳动安全卫生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选购、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五月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期间,要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包括建筑工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假冒伪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摘自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护[1997]13号 (1997.4.2)
引用法条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