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服企业可以使用、占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在使用和占用形式上,可以由劳服企业购买其资产;可以有偿占用,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的投资。
(2) 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中小企业,吸纳或安置下岗、分流、失业人员当年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当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国有企业将管理型、福利型及“三产”等主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改组为劳服企业的,经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 国有企业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可以使用原行政划拨给企业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批准手续,但企业可暂保留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今后企业要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