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 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各地区应切合实际,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 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