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达标被再次强调。禁令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对于瓦斯超限,禁令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此外,“十条禁令”还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在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中,国家安监局和煤监局强调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