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表》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经登记、体检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市政、建工、房管、公用、交通、邮电、铁路分局和地方铁路局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由市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及私营企业等)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由市劳动局指定的检测单位负责。
市、区、县劳动局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搪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查出一人次,罚款1000元。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摘自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津劳护字[1995]第59号,(1995年1月20日)
引用法条
[1]《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