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女,28岁,系广州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8月产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骆某生产时,住院1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1.3 万多元。单位在对其医疗费核销时,发现有2000多元为自费药,1000多元为看护费,2200多元为营养药品费,故将其剔除不予报销。骆某认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医疗费应予100%报销,起码看护费和营养药品不应由个人负担,但单位不接受她的意见,因此发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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