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出协商重点,增强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的针对性。当前要突出四项协商重点:一是要围绕女职工孕、产、哺时期的休息、休假及其待遇的落实,特别要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企业,通过协商,落实好女职工孕、产、哺依法离岗时的各项待遇;二是围绕女职工特别是育龄及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不因有毒有害作业侵害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三是围绕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确保生育女职工和企业得到合理补偿;四是围绕男女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及女职工关注的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
2、讲求协商、签约程序的规范化,确保专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签约、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等五关,以确保专项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要注意集体合同草案必须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与工会主席依法签字(工会主席也可书面委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字),并按《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生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3、注重分类指导,确保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稳步推进。要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及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必须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可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女职工需求,适当提高女职工特殊保护待遇;乡镇(街道)、村(社区)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及其他小型非公单位可以通过建立区域性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从女职工集中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入手进行协商,逐步提高女职工特殊保护水平;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集中的行业,应积极试行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力争通过协商,建立形成行业性的特殊保护标准,切实保障所在行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4、加强履约监督工作,确保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依法签订的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要发挥女职工协商代表、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等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一次将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到期续签工作,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