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办理劳动合同签证的情况;
3、 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是否符合用工政策规定和程序,有无擅自招用农民工、童工的现象;
5、 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过程中,有否以集资、风险金等名义收取职工押金的现象;
6、 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的情况,有无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7、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遵守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兑现情况;
8、 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二、 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及分工
(一) 省厅根据年检内容统一设定,印制劳动用工年检手册和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等劳动用工年检资料,各地不得自行印制,否则无效。劳动用工年检的有关资料由劳动部门下发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自查基础上,如实填写后送检,经年检合格的单位,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
(二) 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按同级管理原则进行。中央驻省单位及省属企业由省劳动厅负责年检,“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按注册登记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审查。
三、 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 劳动用工年检由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进行,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配合实施。
(二) 各级劳动、工商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劳动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按照年检内容和要求,抓实抓好审查工作。要制订年检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厅将把这项工作作为劳动监察工作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 在年检中对存在违法行为,未取得年检合格证书的用人单位,要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四) 对用人单位在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到劳动部门的,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罚,涉及到工商部门的,由工商有关机构处罚。
(五) 劳动用工年检时,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 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和职工工资发放表;
2、 招用的农民工、临时工人员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
3、 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及有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