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要突破上述难点,必须进行改革。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工资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此,要明确以下观点:
1.工资体制是分配体制的组成部分,工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必须适应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劳动法》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的,我们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确定工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按照上述观点和原则,笔者认为,企业工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市场决定、协商谈判、政府监控”。
“市场决定”是指工资是由市场决定的。具体含义为:市场机制在工资决定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它通过劳动力市场才能实现。因此,讲工资的决定机制,既要讲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发挥市场体系的作用。
“协商谈判”是指工资是由协商谈判决定的。具体含义是:首先明确企业劳动者与企业经营者(代表所有者)都是企业工资决定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工资报酬决定上具有同等的权利。其次明确工资决定的途径是两个主体的协商谈判。
“政府监控”是指政府在工资分配中的作用主要是两项:一是调控,二是监察。这符合《劳动法》关于“国家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和政府劳动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明确了劳动部门职能转变的目标。
笔者认为,用上述三句话来概括企业工资体制改革的目标,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符合《劳动法》规定,适应改革进程,符合国际惯例。